剎車片膠出口專用包裝
酚醛丁腈膠粘劑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酚醛丁腈膠粘劑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酚醛丁腈橡膠為主要原料,添加助劑加工而成的酚醛丁腈膠粘劑。(以下簡稱膠粘劑)
本標準系列膠適用于各種輕、中型汽車、拖拉機、裝載機、機床等剎車片粘接,防腐,防銹,減震等系列專用膠。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793- 膠粘劑不揮發物含量的測定。
HG/T 3075 膠粘劑產品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的規定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7124膠粘劑拉伸剪切強度測定方法(金屬對金屬)
JJF 1070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分類
3.1 膠粘劑按性能指標不同可分為:T-1、T-2、T-3、T-4、T-5五種。
4 要求
4.1 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1規定
℃表1理化要求
項 目 | 指 標 | |||||
外觀 | T-1 | T-2 | T-3 | T-4 | T-5 | |
黑褐色 | 深紅色 | 棕黃色 | 金黃色 | 黃色 | ||
抗剪強度/MPa | 25℃ ≥ | 24 | 20 | 12 | 10 | 10 |
300℃ ≥ | 2 | 2 | 3 | 2.5 | 2.5 | |
350℃ ≥ | 1.5 | 1.5 | 2 | 2 | 1.5 | |
不揮發物含量/(%) ≥ | 40 | 42 | 46 | 48 | 40 |
5 試驗方法
5.1組批與抽樣
按GB/T6680規定執行
試片的制備
試片規格
按GB/T7124規定執行
5.2.2表面處理
鋼背表面用溶劑乙酸乙酯清洗除油、除水、除銹,在鋼片的一端20mm*20mm處用砂紙打磨后用乙酸乙酯擦去浮灰備用。
5.2.3 涂膠
取膠粘劑10g左右放于小燒杯中加入1-2ml乙酸乙酯。取上述備好的試片8對在其表面涂上一遍膠,室溫涼置20min-30min后再涂一遍膠后常溫涼置不粘手,放入80℃烘箱預熱20-30分鐘,取出后趁熱搭接合攏,搭接面積為20mmⅹ15mm.
5.2.4.固化工藝
將上述粘接試片疊加于杠桿加壓的夾具上,加壓0.8-1.2Mpa.然后將夾具放入烘箱中,升溫到180℃±5℃保溫1小時。關閉烘箱,自然降溫,于次日取出,以備強度測試。
5.3理化要求
5.3.1外觀:目測
5.3.2不揮發物含量的測定
按GB/T2793規定執行
5.3.3抗剪強度的測定
按GB/T7124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產品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1出廠檢驗
6.1.1產品出廠前須本企業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1.2出廠檢驗項目為抗剪強度、粘度、不揮發物含量、蹄鐵與摩擦材料實物剪切
6.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按本標準要求全項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正式生產后如原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正常生產三個月時;
d)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6.3判定規則
6.3.1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可在該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復檢不合格項,若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包裝、運輸
按HG/T3075規定執行。
7.2貯存
本品應在25℃以下陰涼、避光、干燥處密封貯存。
酚醛樹脂膠粘劑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酚醛樹脂膠粘劑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酚醛樹脂為主要原料,添加助劑加工而成的酚醛樹脂膠粘劑。(以下簡稱膠粘劑)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793 膠粘劑不揮發物含量的測定。
GB/T 2944 膠粘劑產品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的規定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7124膠粘劑拉伸剪切強度測定方法(金屬對金屬)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分類
3.1 膠粘劑按性能指標不同可分為:X-1、X-2、X-3、X-4、X-5五種。
4 要求
4.1 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1規定
℃表1理化要求
項 目 | 指 標 | |||||
外觀 | X-1 | X-2 | X-3 | X-4 | X-5 | |
金黃色 | 棕黃色 | 黑色 | 褐色 | 金黃色 | ||
抗剪強度/MPa | 25℃ ≥ | 5 | 5 | 5 | 5 | 5 |
300℃ ≥ | 2 | 2.5 | 2 | 2.5 | 2.5 | |
350℃ ≥ | 1.5 | 1.5 | 1 | 1.5 | 1.5 | |
不揮發物含量/(%) ≥ | 22 | 23 | 23 | 23 | 20 |
6 試驗方法
5.1 組批與抽樣
按GB/T6680規定執行
5.2 試片的制備
5.2.1 試片規格
按GB/T7124規定執行
5.2.2表面處理
鋼背表面用溶劑乙酸乙酯清洗除油、除水、除銹,在鋼片的一端20mm*20mm處用砂紙打磨后用乙酸乙酯擦去浮灰備用。
5.2.3 涂膠
取膠粘劑10g左右放于小燒杯中。取上述備好的試片8對在其表面涂上一遍膠,室溫涼置25min-30min后,再涂一遍膠后常溫涼置不粘手,放入75℃烘箱預熱25-30分鐘,取出后趁熱搭接合攏,搭接面積為20mmⅹ15mm.
5.2.4.固化工藝
將上述粘接試片疊加于杠桿加壓的夾具上,加壓0.8-1.2Mpa.然后將夾具放入烘箱中,升溫到180℃±5℃保溫1小時。關閉烘箱,自然降溫,于次日取出,以備強度測試。
5.3理化要求
5.3.1外觀:目測
5.3.2不揮發物含量的測定
按GB/T2793規定執行
5.3.3抗剪強度的測定
按GB/T7124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產品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1出廠檢驗
6.1.1產品出廠前須本企業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1.2出廠檢驗項目為抗剪強度、粘度、不揮發物含量、蹄鐵與摩擦材料實物剪切
6.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按本標準要求全項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f)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g) 正式生產后如原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h) 正常生產三個月時;
i)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j) 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6.3判定規則
6.3.1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可在該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復檢不合格項,若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包裝、運輸
按GB/T2944規定執行。
7.2貯存
本品應在25℃以下陰涼、避光、干燥處密封貯存,保質期6個,按一般易燃品貯存。